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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剑桥中世纪史.第六卷:约1300年至约1415年

 

【书  名】新编剑桥中世纪史.第六卷:1300年至约1415年

【作 者】()迈克尔·琼斯 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索书号】K503/1042-2

阅览室社科二阅览室

 

作者简介

迈克尔·琼斯,诺丁汉大学法国中世纪史教授。

王加丰,浙江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柴彬,上海大学文学院历史系教授。

谷延方,天津师范大学欧洲文明研究院教授。

张殿清,河北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郑朝红,河北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

郭俊,山西晋中市委党校讲师。

刘慧,宁夏师范学院政治与历史学院讲师。

内容简介

《新编剑桥中世纪史》共计7卷8册,与老版《剑桥中世纪史》相比,在编写体例和篇章编排上更为清晰明了,突破了传统政治史的旧框架,试图呈现“全面的历史”,将经济、社会、精神、文化等领域纳入论述范围,提供了对中世纪更为全面、详实的记载。值得注意的是,新编系列摆脱了过往将欧洲视为世界全部的“欧洲中心论”,反对将欧洲各国历史机械拼凑或简单相加,力图从整体上考察中世纪欧洲各国的历史发展轨迹及相互间的影响,反映了一个世纪以来西方学术研究的繁荣与进步。

《新编剑桥中世纪史 第六卷 1300年至约1415年》为第六卷,叙述了公元1300年至1415年的历史。

《新编剑桥中世纪史 第六卷 1300年至约1415年》涵盖14世纪,这是一个被瘟疫、自然灾害和战争支配的时期,这些灾难结束了基督教欧洲三个世纪以来的经济增长和文化扩张。但这也是一个见证政府的重要发展、重视和关注宗教与智力生活的种种变化的时期;它使俗人的声音、新的文化和艺术模式,尤其是本土文学的兴起,拥有了更大的分量。

《新编剑桥中世纪史 第六卷 1300年至约1415年》分为四个部分。首部分是概况,讨论关于政府的理论和实践、宗教、社会和经济史及文化等一般性的主题,包括讨论艺术、建筑和骑士制度;第二部分为西欧各国的国别史;第三部分论述教宗驻阿维尼翁时期和大分裂时期的教会;第四部分讨论东欧和北欧、拜占庭帝国和早期奥托曼人,特别关注他们与西欧人的社会和经济关系,以及与地中海上其他文明的关系。

 

《新编剑桥中世纪史 第六卷 1300年至约1415年》:

中世纪农业经济的多样性比我们想象的更多。现在看来这幅画卷随地区和时间而不同,而不是大量无差别的农民普遍致力于小麦的耕作。在各村庄内部,农民在身份、持有地规模及其对自己领主的义务等方面都有相当大的区别。教科书上关于中世纪庄园的描述,把它看成一个自给自足的单位,若干村民由一个领主控制着,并通过统一的庄园习惯来管理,这种模型对中世纪盛期就不合适,对于14世纪来说更加缺乏根据。同一个村庄的居住者常常是不同领主的佃户,在持有多少土地(如果有的话)这一点上,村民中有极大的差别。此外,领主的倾向是从对自己地产的积极监管中抽身,使地租从劳役和实物义务转为货币,这进一步拉开了现实与自给自足的领地形象之间的差距。

影响农民的生活的,有家庭单元的性质、习惯和内在于乡村共同体中的其他共同责任,还有领主管理制度的特征。地区之间有相当大的差别,但是欧洲14世纪的大部分农业家是勉强维持生计的农民,他们也为市场而生产并向领主支付一笔地租。家庭的生计、农产品市场、土地和劳动力及佃户的各种义务之间的相互作用,影响着农民的命运及诸如土壤肥力、农民持有地的面积等各种显而易见的基本事项。

欧洲各处都有用来描述一个农民持有一份理想的份地的概念。在实践中,曼苏(mansus)、海得(hide)、威尔格(virgate)、胡符(Hufe)通常并没有一个标准的面积,但其含意是一块完整的农民租地所应该具有的规模。对欧洲大部分地区来说,大约30-40公顷看来是一份充足的持有地面积,但是拥有比这少得多的一块土地(少至4公顷),农户就足以支撑一个家庭的生活,并完成把剩余物产作为地租上交给领主的义务,只要土质达到中等,农民可以得到所需要的工具。甚至在14世纪以前,上升的人口、可分割的遗产和日趋减少的未开垦的土地储存,这些都意味着大部分农民的持有地少于标准,必须凑合着过日子,通过季节性的劳动或生产某些商品而非谷物来补充自己的收入。罗伯特·福西耶认为,从总体看,在中世纪的鼎盛时期,至少40%-50%的农民拥有的土地少于4公顷。

农户规模通常很小,基本上是夫妻构成的家庭。富裕农民的家庭可能比较大,包括穷亲戚、劳工和不再有能力劳动的年长的双亲。对于年老的父母来说,生前与他们的孩子订立养老合同,作为在死前就把家庭财产转让给孩子的回报,这种情况并非不寻常。由于高死亡率和平均寿命不长,含有三代人的家庭的数量并不多。

丈夫合法地控制妻子财产的程度因地而异。在地中海各个地区,更多见的是农民妇女可以拥有和保留她们自己的财产,与她们丈夫的财产分开,也不是她们嫁妆的一部分。通常,在整个欧洲,法律几乎都不承认妻子在经济上的独立;同时她们对作为嫁妆的土地或对用来维持生活的亡夫的遗产拥有排他性的权利,却被广泛承认。

丈夫和妻子都参加生产,以便获得食品和收入。男性农民常常趋向于涉足所谓的“外部经济”领域,女性农民则更多关注紧邻住所周围的地方,即关注于“内部经济”,这种情况很平常。耕作、开垦土地、放牧通常是男性的活动,而照看奶牛、家禽和蔬菜园,酿酒和做衣服,还有抚养孩子、做饭和打扫房子,则是女性的工作。然而,特别是在收获季节,妇女也要参与田间活动并有一定的任务(如拣拾落穗),这被认为是她们的特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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