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
【作 者】(日)浅井虎夫 著,陈重民 译
【出版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索书号】D929.2/3352
【阅览室】赭山校区理科与法学阅览室
内容简介
乃陈重民先生所译,但点校者无法找到其个人具体资料,生卒、年月、事迹均无所考,深感遗憾。同时,由于此文译本乃刻本,且年代久远,故译本中有些字词甚难辨认,有些语句甚难读通,加之点校者学识、水平非常有限,因此书中谬误在所难免,敬请读者诸君批评指正,以待来日修订。
第一章 总论
夫汇集各种法律,组织为一法典者,夙盛行于欧洲诸国。迄现世,犹炳炳麟麟,流风未尝稍衰矣。还观中国法典编纂之沿革,古来留心此业,正自有人。溯战国初李悝造《法经》六篇以来,历朝编纂法典之总目,高文典册,盖不下数百计,何其盛也!
凡法律之至于纂成法典也,其间有秩然之顺序;而其顺序则因国而不同。于是学者聚讼纷如,不一其说。或谓法律之第一期为习惯法时代;第二期为特殊之人集习惯法而成私法典之时代;第三期乃根据此等私典,参以司法官判决例,作一审定法之时代;而第四期则伴与社会之进化,发布必要之单行法,然后集以编成法典之时代也。据此,则自习惯法时代以迄成文法典时代,须经过一定之时期。然事实上,国家非必由此顺序,或有滞习惯法时代而不进成文法典时代者;或有从习惯法时代而直达成文法典时代者。
今观中国古代,全由习惯法支配一切。历史所诏明,若告我矣。大抵习惯法时代,本众人所行之习惯,还以规律众人。然及社会进化,事事物物,由单纯日趋复杂,迫于人性健忘,而笔录记忆之必要起焉。卒之,上感布宪之举,下请读法之悬。令全国人民咸能除去杌陧不安之现象者,则又自然之势也。夫法律之公布,岂惟杜犯罪者之误触刑纲?正所以防断狱者之滥用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