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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所能

 

【书  名】如法所能

【作 者】(美) 欧文·费斯 著,师帅 译

【出版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索书号】D971.262/5542

阅览室社科阅览室

 

作者简介

 

欧文·费斯(Owen Fiss)是耶鲁大学斯特林法学教授。他1959年从达特茅斯学院本科毕业后赴牛津大学深造两年.获哲学学士学位,后就读于哈佛大学法学院,1964年毕业。他曾在1965年担任联邦最高法院威廉·布伦南大法官的法官助理,1966-1968年担任美国司法部民权署特别助理。

 

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的是欧文·费斯关于法院裁判的作品。他的文章在20世纪影响深远,并代表了学界对于美国法律伟大源头的不懈追寻。通过重新解释布朗诉教育委员会一案以及该案所确立的原则,费斯提出了法官象征公众理性和法院在适用宪法的过程中塑造社会的观点。

 

第一章 正义的形式

 

形式和功能

给与我们公共价值意义的司法努力构成了结构性改革的核心。权力的分配导致了对各种裁判都是很平常的可接受性问题,但由于结构诉讼的组织分配,结构模式引发了另外特别的可接受性问题。法官对于来自大规模组织的、对我们宪政价值的威胁做出反应。法官致力于通过对于组织的重构规避这一危险,这一策略对于诉讼有很重要的意义。

 

结构模式经常被批评其远离了理想的诉讼形式。这一批评显然已经预设了标准的诉讼模式,并用其衡量其他诉讼模式。这一常见的标准——纠纷解决模型——是三方的和高度多样化的。在这个模式中,诉讼被视为一种两个个体在法官维护正义的形象下的对抗:一方为原告,一方为被告,而第三方则在两者之间充当消极的裁判者——观察和判决谁对谁错,以及宣告如何去做。应当承认,在如此认识下,结构性改革是一个惊人的偏离。但是,一个人必须清楚从辩论解决模式向结构性改革模式转型的结构特点,然后才能认定何种争议解决模型是适合的。

 

革新

诉讼的核心:错误行为的发生与社会条件之间的对抗。

 

争议解决模式以社会和谐作为其必然假定。一系列关注于权利和义务的规范被赋予个人。个体在这些规范中作出安排活动,但一些意外事件打乱了这种和谐,例如,农场主不一定遵守其出售牛的许诺。受到侵害的个体转向法院,或是努力执行这些规则,或是赋予这些规则以意义。证据获取过程的核心是事件,或者使用诉讼中的语言,是交易或者说事实。

 

相反,结构性改革的核心并非是个别事件或者交易,而是社会生活的条件和大规模组织在决定这些条件的过程中的作用。最关键的不是黑孩子止步于白人学校的大门,或是野蛮地警察执法中的个人行为。这些事件或许引发了诉讼或者构成了“种族主义”或是“违法”的“范式或者行为”。但最终的诉讼不是对于司法请求的关注的主观原因并非这些被个体或是孤立观察的事件,而是威胁到重要宪法价值的社会条件以及构成和支撑这些条件的组织化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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